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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财产权的宪法规范成热点问题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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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财产权不宜称为私有财产权
“发展”不能侵害群众利益
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路在何方?
    近一段时间以来,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宪法规范问题成为热点问
题,(北京日报·理论周刊)2003年5月26日刊文对此进行了介绍。
    一种意见认为,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公共财
产的保护同等重要,既然(宪法)规定了“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
不可侵犯”,那么,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也应该写进宪法。
    —种意见认为,把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写进宪法提不适
当的,即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,也只是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,
而没有说它是神圣不可侵犯。国家在必要时,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
征用,并给给予合理补偿。如果把私有财产神圣化,国家对私有财
产的征用也就不可能了。
    一种意见认为,在(宪法)内写上“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和
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·都是值得推敲的。
    其一,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是对财产的权利,而不是直接对财产
本身进行保护。对财产本身的直接保护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责任。
    其二,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多种形式,有的公共财产属于中
央政府所有,有的属于地方政府所有,有的属于群众集体所有。对
属于某一级地方政府所有的公共财产,中央政府能否调用,对属于
集体所有的财产,国家能否征用,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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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财产权不宜称为私有财产权

吴新平在2003年 5月27日《北京日报》上撰文说,在计划经济 体制下,对于大多数公民而言,私有财产可以理解为:只包括属于 生活资料的私有财产。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公民财产既包括生活 资料的私有财产,也包括属于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。 文章还认为,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,不能把财 产权仅仅理解为对财产的所有权。公民合法取得的对财产的使用权, 也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。 所以,公民的财产权不宜称为“私有财产权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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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发展”不能侵害群众利益

《中国改革报》7 月22日刊登包永辉撰写的改革时评说,近年 来有些地方错误地认为,要加快地方经济发展,就必须“舍小家顾 大家”,要求群众无条件作出牺牲,否则会延误现代化进程。这种 将发展经济与保护群众切身利益对立起来的做法,不仅违背了发展 经济的初衷,而且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,更不符合“三个代表”的 要求。 文章指出,当前,一些地方在经济发展中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的 问题,突出表现在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、农村土地流转等问题上。 有的地方政府热衷于“经营城市”,低价征地,高价出售,转手获 利,在旧城改造中靠牺牲群众的利益,换来城市的“形象”和政府 手头的宽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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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路在何方?

读者论坛(一凡) 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,归根结底还是保护公民财产权问题, 保护集体经济中个人财产权问题。 一些发展较快的集体企业,都是在保护村民的个人财产和个人 收益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企业。 全国知名的集体企业如华西村、南街村等一批企业已由过去的 一般农村成为今日的企业集团,如华西村1979年的资产仅为28万元, 而现在已有资产近30亿元。每年创造数亿元利润,村民年均收入高 达50万元,家家拥有单独的小楼和私车。(见《日本记者再访华西 村》参考消息2002.4.30-08)。 南街村由一个年产几十万元的小村变为十多亿元的富村(1998年数字), 村民享受着住房、医疗、上学等十多项福利,社会秩序井然。 (见《南街村传奇》文摘周刊2001.12.21-08) 他们的作法各不相同,环境也不一样。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:坚持发展集体经济,保护村民的个人财产 和合法收益。 另外一个就是在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的同时,要保护土地增 值时农民的合法收益。 国家宪法规定:“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 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集体所有”。在改革开放过程中,怎样用好 宝贵土地资源,是很重要的。 土地在城镇化、工业化过程中引起的增值使集体经济相应增值, 农民也应得到相应的收益。 只有使集体经济的收益和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,农村的集体经 济才能得到迅速发展。 一些地区做得比较好的,集体经济就得到迅速发展。 如深圳市原宝安区,利用征地得到的资金,壮大集体经济,兴 办企业集团,成为深圳股市最先上市的企业之一。村民得到土地增 值带来的收益,产权变成了股权,村民都变成了富裕户。 其它省区都有类似的好例子。 有些地方集体经济就是发展不起来。 为甚么发展不起来?就是因为农民对发展集体经济不积极。 为什么不积极?就是因为农民对发展集体经济没有信心。 为甚么没有信心?就是农民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。 在集体经济中,只有保护农民的合法收益,才能使他们对集体 经济有信心。农民对集体经济有信心才能有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。 现在一些地方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是,对发展集体经济存 在片面认识,以“发展”为名,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,时有发生, 保护村民加入集体经济的个人财产权不落实。得不到合理的收益, 加之民主决策欠缺,信息不能及时公开,影响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的 信心。这是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。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外商投资的增加(2002年我国经济 增长达到8%,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 亿美元,跃居世 界第一),土地在城镇化、工业化的过程中,必然要相应的增值, 这是发展集体经济的一大机遇,看我们能否把握住,把握好。 集体经济发展了,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持。坚持以公有制 为主体,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,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,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巩固和发展起来。 江凡/ 摘编 2003.7.20 相关链接: 《历史的回顾》 《20年后的中国经济展望》 《股市投资和银行存款怎么能相提并论?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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